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若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其他事故而需要變更,應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確定。這表示在行政法院中,根據具體情況,院長可以根據庭長、法官的建議進行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的調整。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苟在年度中重行召開會議議定,將不勝其煩,為簡化程序,爰規定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以求便捷。
一、本條新增。 二、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苟在年度中重行召開會議議定,將不勝其煩,為簡化程序,爰規定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以求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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