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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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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若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其他事故而需要變更,應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確定。這表示在行政法院中,根據具體情況,院長可以根據庭長、法官的建議進行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的調整。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全文修正)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苟在年度中重行召開會議議定,將不勝其煩,為簡化程序,爰規定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以求便捷。

  • 合議審判名詞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苟在年度中重行召開會議議定,將不勝其煩,為簡化程序,爰規定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以求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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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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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規定:「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