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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八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34–407

35
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
37
  1.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2.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3.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38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40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