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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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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5條,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時,如果其言語行動有不當之情形,審判長有權警告或禁止其在當日開庭代理。這意味著審判長可以對訴訟代理人的不當言行進行干預和管理。審判長可能會提醒或警告訴訟代理人,並禁止他們在當日的庭審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組織法(民國100年3月30日修正) 範例: 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使用冒犯性的語言或不尊重法庭程序,審判長可以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5條的規定,警告訴訟代理人並禁止他們繼續在當日的庭審中代理。這是維護法庭秩序和促進公正審判的重要措施之一。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全文修正)

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訟代理人無論為律師或非律師,其在法庭代理訴訟,均應遵守法庭之秩序,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及秩序維持權,自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之例予以明文規定,以為準據。

  • 代理人名詞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訴訟代理人無論為律師或非律師,其在法庭代理訴訟,均應遵守法庭之秩序,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及秩序維持權,自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之例予以明文規定,以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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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5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