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行政法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法庭开庭时,审判长有维持秩序之权。这意味着审判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法庭的秩序,防止妨害法庭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审判长有权禁止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进入法庭或命令其退出法庭,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命令看管这些人员直至闭庭。具体的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维护审判的正常进行。在实践中,审判长可以要求被告或其他人员采取必要的行动,如脱下可能影响法庭秩序的服装,或者命令其退庭等。在台湾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条规定已经被多次引用并得到执行,以确保法庭能够顺利进行庭审。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庭為進行訴訟之場所,在庭之人除應依布置之座位就坐外,並應保持一定之秩序,以維法庭之尊嚴,審判長為使訴訟圓滿進行,對於法庭之秩序自有維持之權,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之例予以明文規定,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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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法庭為進行訴訟之場所,在庭之人除應依布置之座位就坐外,並應保持一定之秩序,以維法庭之尊嚴,審判長為使訴訟圓滿進行,對於法庭之秩序自有維持之權,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之例予以明文規定,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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