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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 17–204

19
  1.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2.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20
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
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