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 17–20共 4 條
(刪除)
-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
回 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7–20共 4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