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0條,行政法院法官的保障及給與,除該法有其他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具體來說,行政法院法官的保障及給與內容可參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資料顯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了司法人員的範圍,包括法官、檢察官等。此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還規定了司法人員的任用、職務、待遇等相關事項。並且,最新一次的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訂為2010年的「司法院人員設置法」(同時廢止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所以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0條,行政法院法官的保障及給與,將透過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來確保。
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修正。 二、將原條文中「評事」、修正為「行政法院法官」。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行政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亦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故其保障與司法官之保障同,爰將「準用」修正為「適用」。 四、在原條文中「保障」二字之下,增列「及給與」三字,俾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一致。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修正。 二、將原條文中「評事」、修正為「行政法院法官」。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行政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亦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故其保障與司法官之保障同,爰將「準用」修正為「適用」。 四、在原條文中「保障」二字之下,增列「及給與」三字,俾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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