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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2.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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