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9條,解釋如下: 1. 本條規定了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與甄試審查的標準。根據法條所提及的行政法學素養與經驗,可以推斷法官在遴選與甄試審查過程中,必須具備相關的行政法學知識與專業能力。 舉例:法院在遴選法官時,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的行政法學學歷與經驗證明,以評估其在行政法學領域的素養。 2. 本條要求行政法院法官在任職期間進行在職進修,以提升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進一步提升裁判品質。 舉例:法院可以組織相關的培訓課程、研討會或研究計劃,提供法官機會進行在職進修,以學習最新的行政法學理論、裁判實務等,以及提升其專業素養。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組織法 - 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與甄試審查作業要點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法院法官,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事項,其裁判對於當事人之權益,影響至為深鉅,故其遴選與甄試審查除需具備審判及行政經驗外,尤應對行政法學有深厚之研究,始能為正確之裁判,爰增列第一項明定,俾資遵循。 三、按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問題隨時代環境變遷而有不同,為因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法官也有必要隨時充實新知,以提昇裁判品質,爰增列第二項,明定行政法院法官於任用後,應每年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法院法官,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事項,其裁判對於當事人之權益,影響至為深鉅,故其遴選與甄試審查除需具備審判及行政經驗外,尤應對行政法學有深厚之研究,始能為正確之裁判,爰增列第一項明定,俾資遵循。 三、按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問題隨時代環境變遷而有不同,為因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法官也有必要隨時充實新知,以提昇裁判品質,爰增列第二項,明定行政法院法官於任用後,應每年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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