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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十章 附則

§ 45–484

47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48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