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第一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這表示該法條的內容在法律公布後即生效並適用,不需要額外的命令或公告。 至於第二項規定,關於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定義,根據參考資料,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這表示修正的法條在經過相應的修正程序後,司法院會發布命令確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總結來說,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第一項規定確定了該法條的生效日,而第二項則規定了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確定程序,即由司法院發布命令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改採二級二審及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設高等行政法院。惟有關院舍之籌建,人員之遴用,在在需時;且現行行政訴訟法係採一審終結制,該法亦應配合修正,爰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以期有充裕之時間準備,並配合行政訴訟法之修正,同日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改採二級二審及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設高等行政法院。惟有關院舍之籌建,人員之遴用,在在需時;且現行行政訴訟法係採一審終結制,該法亦應配合修正,爰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以期有充裕之時間準備,並配合行政訴訟法之修正,同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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