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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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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第一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這表示該法條的內容在法律公布後即生效並適用,不需要額外的命令或公告。 至於第二項規定,關於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定義,根據參考資料,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這表示修正的法條在經過相應的修正程序後,司法院會發布命令確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總結來說,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第一項規定確定了該法條的生效日,而第二項則規定了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確定程序,即由司法院發布命令定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改採二級二審及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設高等行政法院。惟有關院舍之籌建,人員之遴用,在在需時;且現行行政訴訟法係採一審終結制,該法亦應配合修正,爰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以期有充裕之時間準備,並配合行政訴訟法之修正,同日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改採二級二審及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設高等行政法院。惟有關院舍之籌建,人員之遴用,在在需時;且現行行政訴訟法係採一審終結制,該法亦應配合修正,爰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以期有充裕之時間準備,並配合行政訴訟法之修正,同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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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