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本法未規定的事項,應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相關人事法律的規定。這表示在行政法院組織法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作為範例,當行政法院組織法沒有具體規定法官的遴選程序時,可以參照法院組織法中有關法官遴選的規定來進行。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雖增列若干條文,惟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更為詳盡,而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之組織及其人員之任用保障等類多相通,爰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以利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雖增列若干條文,惟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更為詳盡,而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之組織及其人員之任用保障等類多相通,爰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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