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0條的規定,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適用本章有關審判長的規定。具體而言,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0條是針對行政法院的審判長職務進行規範的法條。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行政法院的審判長在職務評定、人事作業等方面應遵守司法院相關規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法官的執行職務品質和效率,並對其進行評定,核發職務獎金和俸給晉級等。這一條款還提到了評定的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品質等。檢察官的職務評定也可以準用這一條款進行。 相關範例: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73條第2項的規定。這一規定旨在提高檢察官執行職務的品質和效率,並對其進行評定、核發獎金和俸給晉級等。檢察官職務評定的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品質。如果檢察官的職務評定結果被評定為"未達良好",他們將無法晉級並可能失去獎金。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審判長有關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審判長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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