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我不知道《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1 條》的內容。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仿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之立法例,規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一、本條新增。 二、仿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之立法例,規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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