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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