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任何人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並且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如果被制止後仍然不聽,可以處以三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個實際案例,一名被告在審判期間不遵守審判長的指示,且妨害了法庭的正常運作。最後,法院判決該被告犯了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8條的罪行,並處以有期徒刑三個月的刑罰。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經制止不聽者,情節已至為嚴重。爰參考日本裁判所法第七十三條、韓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五條及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經制止不聽者,情節已至為嚴重。爰參考日本裁判所法第七十三條、韓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五條及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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