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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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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任何人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並且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如果被制止後仍然不聽,可以處以三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個實際案例,一名被告在審判期間不遵守審判長的指示,且妨害了法庭的正常運作。最後,法院判決該被告犯了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8條的罪行,並處以有期徒刑三個月的刑罰。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全文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經制止不聽者,情節已至為嚴重。爰參考日本裁判所法第七十三條、韓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五條及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增訂本條。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經制止不聽者,情節已至為嚴重。爰參考日本裁判所法第七十三條、韓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五條及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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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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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