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9條,司法年度指的是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時間段。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資料,民國99年的司法年度從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年度,決定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以作為司法統計研究、分析之基準。 三、司法機關對於司法年度之計算,向採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曆年制,已成習慣,且為當事人所習知,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七條之例予以明文規定,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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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年度,決定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以作為司法統計研究、分析之基準。 三、司法機關對於司法年度之計算,向採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曆年制,已成習慣,且為當事人所習知,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七條之例予以明文規定,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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