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8條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資訊室,並且設有主任和其他相關職位。主任職位的聘用職等根據具體職位的要求不同,如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七職等、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等。設計師和資訊管理師的聘用職等也是根據具體職位要求而定,其中設計師職位可以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職位可以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職位可以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可列薦任第六職等。這些職位主要是負責處理資訊相關的事務。 根據法源資訊,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法院在處理資訊事務時能夠配置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以提高法院的運作效率和質量。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資訊管理業務之需要,仿照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增設資訊室,置資訊室主任、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及助理設計師,明定其官等職等與職掌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資訊管理業務之需要,仿照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增設資訊室,置資訊室主任、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及助理設計師,明定其官等職等與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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