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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2. 最高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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