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7條,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政風室,並分別置有主任和科員。其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的主任職位是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且可以置科員,其職級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而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的主任職位則是簡任第十職等,同樣可以置科員,其職級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這些職位負責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根據最新修訂的行政法院組織法的資料,這些規定可以參考法源資訊網站的相關法規內容。具體範例可以是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這些規定,某地區的高等行政法院在設置政風室時遵照這些要求,任命了一名主任和若干科員。這些主任和科員在執行政風事項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政風機構設置及管理條例等。這樣的例子可以證明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7條的運用和實施情況。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政風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爰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均設政風室。 三、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主任為簡任第十職等,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主任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均與人事室主任之職等相同。 四、最高與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均置科員,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本條新增。 二、政風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爰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均設政風室。 三、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主任為簡任第十職等,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主任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均與人事室主任之職等相同。 四、最高與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均置科員,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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