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的规定,高等行政法院设有会计室和统计室,分别安排会计主任和统计主任。会计主任的官等范围从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而统计主任的官等也是从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此外,会计室和统计室还可以聘任科員,其官等范围从委任第五職等到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室和统计室负责执行预算、会计和统计等事项。 同样地,最高行政法院也设有会计室和统计室,并分别安排会计主任和统计主任。会计主任的官等为簡任第十職等,而统计主任的官等也是簡任第十職等。会计室和统计室还可以聘任科員,其官等范围从委任第五職等到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同样,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室和统计室负责执行预算、会计和统计等事项。 这些规定可以参考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的相关内容。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修正。 二、會計室、統計室均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且司法機關統計工作,甚為重要,原條文規定行政法院設主計室,不能因應事實需要。又本法修正後行政法院已設二級,爰修正為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均設會計室及統計室。 三、最高行政法院會計室及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此與最高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主任之職等相同。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及統計室主任則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以示與最高行政法院有別。 四、最高與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統計室均置科員,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修正。 二、會計室、統計室均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且司法機關統計工作,甚為重要,原條文規定行政法院設主計室,不能因應事實需要。又本法修正後行政法院已設二級,爰修正為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均設會計室及統計室。 三、最高行政法院會計室及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此與最高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主任之職等相同。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及統計室主任則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以示與最高行政法院有別。 四、最高與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統計室均置科員,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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