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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 最高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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