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置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各級行政法院可以設置法警、法警長和副法警長等職位。法警的委任職等可以是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可以是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可以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這表示在行政法院中,有專門負責執行法院職務的法警團隊,以及由法警長和副法警長負責指揮和管理的組織。根據職務評定制度,法警的委任職等以及法警長和副法警長的職等,都會受到評定並根據評定結果決定相應的升遷或獎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警在職務評定中被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則可以晉升一個職等並獲得獎金。如果一個法警連續四年被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則可以晉升兩個職等。 這些評定和晉升的機制旨在提高法警的執行職務品質和效率,並通過獎金和晉升來鼓勵他們的努力工作。同時,這也要求法警在工作中必須保持良好的品德和操守,並展現專業精神以及良好的裁判品質。 基於以上理解,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4條主要是針對行政法院內部職務的設置和晉升進行規定,以確保行政法院內的法警團隊能夠有效執行職務,同時也鼓勵他們提高專業能力和工作表現。
各級行政法院置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行政法院應置法警,值庭時聽從審判長之指揮,維持法庭秩序並維護法院本身之安全,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並置法警長,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行政法院應置法警,值庭時聽從審判長之指揮,維持法庭秩序並維護法院本身之安全,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並置法警長,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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