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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行政法院置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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