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規定了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這些部門主辦的文稿在送請核定之前,應該經由書記官長進行審查。具體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的文稿必須經過書記官長之審查,才能送請院長核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文稿在核准之前經過適當的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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