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規定,資訊室主任負責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根據此條款,資訊室主任在法律範疇內擔任資訊管理事務的責任,同時也受到院長的指揮和監督。具體而言,資訊室主任負責處理有關資訊管理的相關工作,並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資訊室的有效運作和合規性,以支持最高行政法院的日常運作和判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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