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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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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2. 2.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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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該條規定了最高行政法院資訊室的設置和職掌。根據該條,最高行政法院設有資訊室,其中包括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和助理設計師等若干人員。資訊室的職掌包括電腦的操作、安全維護和人員訓練事項、系統程式和文件的保管、更新、資料輸入輸出和管理事項、應用程式的測試和修改事項、資訊資料庫的建立和運用、資訊管理和著作權保護事項,以及其他與資訊業務和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show?tmCde=H92E03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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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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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規定:「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