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規定,政風室主任負責辦理政風事務,並接受院長的指揮和監督。這條規定明確了政風室主任的職責和權限,確保其在執行公務時遵守法律規定並履行相關職責。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民國93年1月2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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