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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2.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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