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規定,凡收到文件時,文書科應將文件摘由編號,並在文件上註明收文的年、月、日、時,然後登記到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上。收到的訴訟文件應該保留其信封。對於密件,應該送請院長親自拆閱,並在總收文簿上僅編號而不摘由。 根據上述法規,當收到文件時,文書科應該按照規定逐步進行處理,並確保每一份文件都有編號和詳細的收文記錄。對於密件,必須由院長親自處理,而且在總收文簿中只需記錄編號即可,不需要再將文件摘由登記。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文件的安全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