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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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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2. 2.密件送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規定,凡收到文件時,文書科應將文件摘由編號,並在文件上註明收文的年、月、日、時,然後登記到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上。收到的訴訟文件應該保留其信封。對於密件,應該送請院長親自拆閱,並在總收文簿上僅編號而不摘由。 根據上述法規,當收到文件時,文書科應該按照規定逐步進行處理,並確保每一份文件都有編號和詳細的收文記錄。對於密件,必須由院長親自處理,而且在總收文簿中只需記錄編號即可,不需要再將文件摘由登記。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文件的安全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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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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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規定:「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