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行政訴訟事件的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照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事務分配的規定辦理。具體的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由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訂定。 參考資料並未提供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內容及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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