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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訴訟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
  2.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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