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的規定: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應由審查科併入原卷。這表示在案件轉案之前,審查科應將相關的訴訟文件合併到原始卷宗中。 2.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之文件,應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這表示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有新的文件產生,應立即分送給負責處理該案件的主辦法官。 3.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應分送給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這表示對於已經結束的案件,相關文件應分送給負責該案件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4. 若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審查科應查明後再依前三項規定進行分辦。這表示如果案件的進展情況不明確,審查科應該先查明後再根據前三項的規定進行分辦。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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