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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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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2. 2.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
  3. 3.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4. 4.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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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的規定: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應由審查科併入原卷。這表示在案件轉案之前,審查科應將相關的訴訟文件合併到原始卷宗中。 2.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之文件,應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這表示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有新的文件產生,應立即分送給負責處理該案件的主辦法官。 3.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應分送給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這表示對於已經結束的案件,相關文件應分送給負責該案件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4. 若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審查科應查明後再依前三項規定進行分辦。這表示如果案件的進展情況不明確,審查科應該先查明後再根據前三項的規定進行分辦。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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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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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7 條規定:「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