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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2.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
  3.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4.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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