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8條規定了書記科書記官和其他科室的簿冊、表單的核閱流程。根據該條規定,書記科書記官填載辦案進行簿後,每月需要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而其他科室的簿冊、表單,則需要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這樣的流程可以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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