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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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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閱。
  2. 2.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8條規定了書記科書記官和其他科室的簿冊、表單的核閱流程。根據該條規定,書記科書記官填載辦案進行簿後,每月需要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而其他科室的簿冊、表單,則需要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這樣的流程可以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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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