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考試院組織法第1條是依據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的。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考試院的組織及職權,並賦予考試院負責監督國家考試的職責。根據台灣憲法的規定,考試院是一個具有獨立地位並擁有特殊職權的機關。憲法所賦予的相關權限和責任,也是考試院組織法制定的基礎。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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