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考試院的職掌,包括處理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所定的事項,以及執行憲法所賦予的職權。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擁有管理舉辦各種考試的職權和責任。根據這一條規定,考試院負責組織和管理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相關事項,同時也要負責執行憲法賦予的職權,以確保考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考試院可能負責制定考試的規則和標準,檢視考試成績,處理考試爭議等。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立法理由本條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增列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有監督之權。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本條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增列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有監督之權。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