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的法條內容,可以進行如下的釋義: 1. 考試院考試委員的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根據這個條款,考試院的考試委員人數應該在七至九人之間。這些考試委員將負責組織和監督國家考試的執行。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任期為四年:考試院的院長、副院長和考試委員的任期均為四年。這些人員在這段時間內負責監督和管理考試委員會的運作。 3.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根據這個條款,總統應在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和考試委員任期到期前的三個月內提名繼任人選。而當現任人員離職時,繼任人員則會依照前任人員的原始任期屆滿日來確定其任期長短。 4.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這一條款提到,考試委員的黨派成員不得超過考試委員總人數的一半。這個規定旨在保證在考試院任職的人員具有多元的政治背景,以確保公平性和中立性的原則。 以上的解釋是基於整理所提供的相關法條內容進行的。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的參考資料是對法律文本進行解釋和詮釋的依據,以及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和應用進行分析的一個參考點。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一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一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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