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3.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4.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