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考試院組織法" 第四條,一般考試委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具有專門著作。 範例:張教授在某大學擔任教授職位已經有十年以上的任教經驗,同時他也以他所從事的研究領域撰寫了多本專門著作,因此符合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資格要求。 2. 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且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並擁有專門著作。 範例:林先生在二十年前通過高等考試,而且在接下來的十年內擔任了簡任職位,同時他也以他的專業領域撰寫了幾本著作,因此符合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資格要求。 3. 具備豐富的學識,並擁有特殊著作或發明。 範例:陳先生具有深厚的學術知識,並在某個特定領域進行了特殊的研究,並撰寫了一本重要的著作或發明了某項新技術,因此符合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資格要求。 資格的認定以提名的日期為準。 參考資料:「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織之,統籌有關考試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織之,統籌有關考試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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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織之,統籌有關考試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織之,統籌有關考試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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