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試院組織法5

快速跳轉
  1. 1.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目前沒有足夠的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設銓敘部及考選處。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及銓敘部。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108121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設銓敘部及考選處。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及銓敘部。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1081210 刪除)

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考試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規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