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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銓敘部及考選處。
考試院設考選部及銓敘部。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刪除)
立法理由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試院設銓敘部及考選處。
考試院設考選部及銓敘部。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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