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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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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之規定,考試院設有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三個部門。考選部負責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及遴選相關事宜。銓敘部則負責公務人員的銓敘(晉升、降級)工作。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則處理公務人員的保障及培訓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360327 制定)

銓敘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之分類登記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之成績考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之升降轉調及敘資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俸給及獎勵之審查登記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之保障撫卹退休及養老事項。   八、關於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選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辦理考選公務人員事項。   二、關於辦理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事項。   三、關於辦理組織典試委員會事項。   四、關於考取人員之冊報事項。   五、關於舉行考試其他應辦事項。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830614 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係考試院掌理事項。為因應公務人員權利意識日漸抬頭之時勢發展需求,也為求健全文官制度與樹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化目標,以期政黨政治健全運作,乃於原考選、銓敘兩部之外,另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1210 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 銓敘名詞
  • 名詞
(0360327 制定)

銓敘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之分類登記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之成績考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之升降轉調及敘資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俸給及獎勵之審查登記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之保障撫卹退休及養老事項。   八、關於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選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辦理考選公務人員事項。   二、關於辦理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事項。   三、關於辦理組織典試委員會事項。   四、關於考取人員之冊報事項。   五、關於舉行考試其他應辦事項。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830614 修正)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係考試院掌理事項。為因應公務人員權利意識日漸抬頭之時勢發展需求,也為求健全文官制度與樹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化目標,以期政黨政治健全運作,乃於原考選、銓敘兩部之外,另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1210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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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