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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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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
憲法
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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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kalogos112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 合議制機關 決定憲法增修條文§6所定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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