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了有關考試院的組織與運作的內容: 1. 考試院設有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成,負責決定憲法所定職掌的政策和相關重大事項。根據這一條款,考試院會議是一個重要的決策機構,由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制定和決定相關政策和事項。 2. 考試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這意味著院長在會議上擔任主席的角色。作為考試院的負責人,院長在會議中主持並領導相關討論和決策。 3. 考試院對於其所掌管的或全國性的人事行政事項,有權召集相關機關進行會商以解決相關問題。根據這一條款,考試院在處理人事行政事項時,可以召集相關的機關進行會議,以協商和解決相關問題。 相關資料: - 考試院組織法: 依照中華民國法規網上的《考試院組織法》查詢結果,這是一份由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並於2000年7月11日公布的法律文件。該法規定了考試院的組織和職權,並對其運作提供了指引。 - 國家人事行政研究會法令查詢系統: 這是台灣一個官方的法規查詢系統,提供了包括考試院組織法在內的許多法律法規的詳細內容和相關資料。 - 考試院官方網站: 考試院本身的官方網站可能提供有關考試院組織法的解釋和相關政策的資訊。根據官方網站的內容,可以查閱或瞭解更多有關考試院組織法的相關資料。
考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辦理考選公務人員事項。 二、關於辦理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事項。 三、關於辦理組織典試委員會事項。 四、關於考取人員之冊報事項。 五、關於舉行考試其他應辦事項。
銓敘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之分類登記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之成績考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之升降轉調及敘資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俸給及獎勵之審查登記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之保障撫卹退休及養老事項。 八、關於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決定憲法第八十三條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做文字修正。 二、配合前條條文之修正,將原第一項「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之文字修正之。 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精神,增列第三項規定,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考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辦理考選公務人員事項。 二、關於辦理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事項。 三、關於辦理組織典試委員會事項。 四、關於考取人員之冊報事項。 五、關於舉行考試其他應辦事項。
銓敘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之分類登記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之成績考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之升降轉調及敘資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俸給及獎勵之審查登記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之保障撫卹退休及養老事項。 八、關於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決定憲法第八十三條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一、本條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做文字修正。 二、配合前條條文之修正,將原第一項「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之文字修正之。 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精神,增列第三項規定,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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