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考試院對於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應另行編制表列明。這意味著考試院有權根據需要,制定編制表來確定各職稱所對應的官等職等和員額。這些官等職等和員額的設定可能會影響到該職稱的被任用和晉升。具體的編制表的制定方式和內容則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來確定。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十、關於其他事項。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職掌及配合業務實際狀況,酌予修正。 二、將現行秘書處分科、室辦事改為分處、組、室辦事,齊一五院組織架構及層級。 三、第二項比照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考試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一、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職掌及配合業務實際狀況,酌予修正。 二、將現行秘書處分科、室辦事改為分處、組、室辦事,齊一五院組織架構及層級。 三、第二項比照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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