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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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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考試院對於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應另行編制表列明。這意味著考試院有權根據需要,制定編制表來確定各職稱所對應的官等職等和員額。這些官等職等和員額的設定可能會影響到該職稱的被任用和晉升。具體的編制表的制定方式和內容則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來確定。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830614 修正)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十、關於其他事項。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職掌及配合業務實際狀況,酌予修正。   二、將現行秘書處分科、室辦事改為分處、組、室辦事,齊一五院組織架構及層級。   三、第二項比照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為六年。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830614 修正)

一、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職掌及配合業務實際狀況,酌予修正。   二、將現行秘書處分科、室辦事改為分處、組、室辦事,齊一五院組織架構及層級。   三、第二項比照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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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考試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考試院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