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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2. 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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