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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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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2. 2.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9條,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這意味著秘書長是考試院的法定代表,負責管理該院的事務,並在院會上出席。且根據典試法的規定,考試委員會的成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聘用。口試委員則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並指定,並可以聘請該領域的專家或學者作為委員。以上資料均取自考試院的相關法規及規則。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830614 修正)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立法理由增設副秘書長一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830614 修正)

增設副秘書長一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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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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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組織法第 9 條規定:「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考試院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