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9條,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這意味著秘書長是考試院的法定代表,負責管理該院的事務,並在院會上出席。且根據典試法的規定,考試委員會的成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聘用。口試委員則由典試委員會推定並指定,並可以聘請該領域的專家或學者作為委員。以上資料均取自考試院的相關法規及規則。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立法理由增設副秘書長一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增設副秘書長一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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