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監察院設有審計部,其職掌包括監督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核定收入和支付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及決算、稽查財物和財政上的不法行為、考核財務效能以及核定財務責任等。此外,審計部的組織則需另行依法規定。
監察院設審計總處,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總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審計法於六十一年五月一日令公布,其中第二條所規定審計職權由四項增修為七項,則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審計部職掌亦應修正以免分歧。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下: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監察院設審計總處,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總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審計法於六十一年五月一日令公布,其中第二條所規定審計職權由四項增修為七項,則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審計部職掌亦應修正以免分歧。
本條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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