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監察院院長在視事期間享有綜理院務和監督所屬機關的職責。若院長因事故無法履行職務,則由副院長代理。當監察院院長職位出缺時,副院長將代替其職務,直到總統提名繼任院長並經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為止。若監察院院長和副院長同時缺席,則總統會從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職務。該代理期間也一樣持續到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和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為止。關於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的職位空缺,其繼任人的任期將持續到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組織法 (https://www.ly.gov.tw/laws/showFile?expday=9999-12-31&file=080F00530&file_no=00001020). 立法院. - 財團法人監察院發展基金會 (https://www.cydf.org.tw/about_law.php). 財團法人監察院發展基金會.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並予以明定。 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已明定於憲法,如中途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參照大法官及考試委員之規定,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以臻明確,俾免爭議,爰增列第三項。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立法院已於93年8月23日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國民大會;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予以複決通過。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六條中第二項及第三項中「經國民大會同意」之文字,均應配合修正為:「經立法院同意」。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之「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一、增列第二項,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並予以明定。 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已明定於憲法,如中途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參照大法官及考試委員之規定,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以臻明確,俾免爭議,爰增列第三項。
立法院已於93年8月23日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國民大會;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予以複決通過。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六條中第二項及第三項中「經國民大會同意」之文字,均應配合修正為:「經立法院同意」。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之「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