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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第 6 條(院長職務及其與副院長、委員出缺之繼任人任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2.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3.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4.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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