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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7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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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7條,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組織,並由院長擔任主席。根據此條規定,監察院會議的組成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其中院長擔任主席的職責。這意味著在監察院的會議中,院長擁有主持會議的權限和責任。並且根據該條規定,監察院的會議組成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立法沿革 2

(0360327 制定)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0361223 全文修正)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0360327 制定)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0361223 全文修正)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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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組織法第 7 條規定:「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