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7條,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組織,並由院長擔任主席。根據此條規定,監察院會議的組成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其中院長擔任主席的職責。這意味著在監察院的會議中,院長擁有主持會議的權限和責任。並且根據該條規定,監察院的會議組成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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