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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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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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關於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第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這表示該法律自它被宣布公布的那一天起生效。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公布的具體日期,所以無法確定實際的生效日期。 2.第二條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這表示該法律中的修正條文自它被宣布公布的那一天起生效。同樣地,由於沒有提供公布的具體日期,所以無法確定實際的生效日期。 3.第三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根據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具體的修正條文,因此也無法確定實際的施行日期。需要進一步參考其他相關資料來得到更具體的答案。 總結起來,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的生效日期或修正條文的內容。需要進一步參考其他相關資料才能給出具體的回答。
立法沿革 7 版
(0370724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00402 修正)
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法制、議事、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該法內缺乏有關職位職系之規定,故予以增訂,方符職位分類新制之體制。
(0640411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不保留條次。
(08110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列第二項。
(0861219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二項乃階段性規定,茲時效已過,為簡化計,爰予刪除。
(108121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10042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該法內缺乏有關職位職系之規定,故予以增訂,方符職位分類新制之體制。
本條刪除,不保留條次。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列第二項。
現行條文第二項乃階段性規定,茲時效已過,為簡化計,爰予刪除。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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