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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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設專門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提請院長聘任之。
(0600402 修正)
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各置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為配合新頒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實施,各委員會原聘用之專門委員,業經會同考試院共同認定應以簡任任用,故改為簡任。
(0640411 修正)
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各置專門委員一人,簡任。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三條之修正。
(086121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委員會專門委員員額移置監察院組織法內,職等由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降低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設專門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提請院長聘任之。
(0600402 修正)
為配合新頒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實施,各委員會原聘用之專門委員,業經會同考試院共同認定應以簡任任用,故改為簡任。
(0640411 修正)
為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三條之修正。
(086121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委員會專門委員員額移置監察院組織法內,職等由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降低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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