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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2.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3.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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