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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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三委員會委員為限。每一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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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各委員會的委員由監察委員擔任,每位委員最多擔任三個委員會的委員。每個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十四人。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21
立法沿革 4 版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二委員會委員為限,每一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0581216 修正)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三委員會委員為限,每一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0811030 修正)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三委員會委員為限。每一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十四人。
立法理由配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監察委員置二十九人,爰將每一委員會委員人數修正為不得超過十四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二委員會委員為限,每一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0581216 修正)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三委員會委員為限,每一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0811030 修正)
配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監察委員置二十九人,爰將每一委員會委員人數修正為不得超過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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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