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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擔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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