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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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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 2.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擔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2.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委員會的召集人。 根據這個法條,監察院各委員會設有召集人,由該委員會的委員們互選產生。召集人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同時,召集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委員會的召集人。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80001&FLNO=4). 法務部全國法規查詢系統.

立法沿革 3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委員不及二十人者,設召集人一人,二十人以上者,設召集人二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0811030 修正)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召集人不得擔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前條予以修正。   二、將第二項「兼任」修正為「擔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委員不及二十人者,設召集人一人,二十人以上者,設召集人二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0811030 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前條予以修正。   二、將第二項「兼任」修正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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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