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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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討論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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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了監察院各委員會的討論事項。其中包括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委員提議事項、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的事項以及院長交議事項。具體而言,該條款規定了各委員會的討論範圍和內容。例如,各委員會可以討論監察院會議交付的事項,委員可以提出自己的議案,委員會之間可以轉交相關事項,院長也可以交付相關事項給各委員會討論。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監察院各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討論和處理相關事務,並促進監察機關的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2 版
(0370724 制定)
委員會討論事項如左: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1081210 修正)
委員會討論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委員會討論事項如左: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1081210 修正)
本條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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