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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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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討論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了監察院各委員會的討論事項。其中包括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委員提議事項、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的事項以及院長交議事項。具體而言,該條款規定了各委員會的討論範圍和內容。例如,各委員會可以討論監察院會議交付的事項,委員可以提出自己的議案,委員會之間可以轉交相關事項,院長也可以交付相關事項給各委員會討論。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監察院各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討論和處理相關事務,並促進監察機關的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2

(0370724 制定)

委員會討論事項如左: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1081210 修正)

委員會討論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委員會討論事項如左: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會有關聯之事項。   四、院長交議事項。

(1081210 修正)

本條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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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規定:「委員會討論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委員提議事項。 三、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