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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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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各委員會的會議可以由召集人召集,也可以由至少三人委員提議召集。這表示任何委員都可以提議召集會議,不一定需要召集人才能決定召開會議。 參考資料: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亦得召集之。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亦得召集之。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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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