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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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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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各委員會的會議可以由召集人召集,也可以由至少三人委員提議召集。這表示任何委員都可以提議召集會議,不一定需要召集人才能決定召開會議。 參考資料: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版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亦得召集之。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亦得召集之。
(0420526 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或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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