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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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人民陳訴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二、關於院會及各委員會移送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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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所述的任務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處理關於人民陳訴的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的案件。例如,針對監察委員受賄或濫用職權等行為的審議處理。第二,審議處理院會及各委員會移送的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的案件。這可能是其他機關移送相關案件給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進行審議。第三,審議處理院長交議的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的案件。指的是監察院院長將相關案件交由紀律委員會進行審議處理。這些審議處理事項是監察院紀律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參考資料: 1.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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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