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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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以外之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2.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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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委員人數為七人,由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以外的委員互選產生。並且在互選過程中,委員們也需要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的職務。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另外,根據法規要求,委員的性別至少要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 如果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委員會時,出席的委員們可以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的職務。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假設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有七位委員,其中三位委員為女性。根據第3條第1款的規定,委員中的女性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即至少應有三位委員是女性。因此,在這個例子中,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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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