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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以外之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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