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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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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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該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此外,該委員會在進行決議時,需要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舉例來說,如果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則開會時至少需要7位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在進行決議時,至少要有出席委員的五分之三即6位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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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